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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体育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团委)       作者:作者       浏览次数:0       发布日期:2022-09-28

四川体育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238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排名均在本班级排名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七)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通过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方案、分配名额以及审核批准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审意见。

第六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生处资助工作干事、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宿管员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审意见。

第七条 各系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的各系评审工作组,全面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各系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9月启动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采用四川省资助系统线上申请、线下评议相结合进行。学生本人登录四川省资助系统提交申请,班级评议小组打印申请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实行等额评审,以“优中选优”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步骤组织评审。

1.成立机构。成立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并公示5个工作日,如当年度领导小组及委员会成员名单无变化则无需公示。

2.制定方案。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起草当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3.分配名额。由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开会确定各系名额分配。

4.各系推荐。学生自愿申请,各系评审工作组负责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综合评议,差额20%评选出本系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在各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5.委员会评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系上报资料、评议及公示流程后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6.学院审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定,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学院接到教育厅的批复名单后,由学院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于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四川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一次性拨付至学生本人社保银行卡,由学生处将获奖记录记入学生档案。荣誉证书由教育部印发,学院组织表彰并对获奖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施行,原《四川体育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川体职院学﹝2020﹞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文件执行期间如国家政策文件有新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体育职业学院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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