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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体育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团委)       作者:作者       浏览次数:0       发布日期:2022-09-28

四川体育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238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1.综合成绩在本班级排名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综合成绩在本班排名前30%、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在参评学年获得过至少一次校级及以上表彰。

(七)参评学年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简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通过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方案、分配名额以及审核批准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审意见。

第六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生处资助工作干事、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宿管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审意见。

第七条 各系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的各系评审工作组,全面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负责人任组长。

第八条 各班班主任具体负责其所带班级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初评,成立由不少于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9月启动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采用四川省资助系统线上申请、线下评议相结合进行。学生本人登录四川省资助系统提交申请,班级评议小组打印申请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实行校级差额评审,以“困中选优”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步骤组织评审。

1.成立机构。成立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并公示5个工作日,如当年度领导小组及委员会成员名单无变化则无需公示。

2.制定方案。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起草当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3.分配名额。由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开会确定各系名额分配。

4.班级评议。学生自愿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以对全体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对每个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认真评议。

5.各系评审。各系评审工作组对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差额20%评选出本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在各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6.委员会评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系上报资料、评议及公示流程后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7.学院审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接到教育厅的批复名单后,由学院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于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四川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一次性拨付至学生本人社保银行卡,由学生处将获奖记录记入学生档案。荣誉证书由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学院组织表彰并对获奖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发放国家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经查实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停发或追回奖学金,收回荣誉称号。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22年9月26日施行,原《四川体育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川体职院学﹝2020﹞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文件执行期间如国家政策文件有新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体育职业学院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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