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体育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团委) 作者:作者 浏览次数:0 发布日期:2022-09-28四川体育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238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每生每年2100元、3300元、4500元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通过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通过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方案、分配名额以及审核批准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审意见。
第六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生处资助工作干事、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宿管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审意见。
第七条 各系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的各系评审工作组,全面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负责人任组长。
第八条 各班班主任具体负责其所带班级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和初评,成立由不少于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附件1)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采用四川省资助系统线上申请、线下评议相结合进行。学生本人登录四川省资助系统提交申请,班级评议小组打印申请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实行校级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步骤组织评审。
1.提前宣传。每年8月中旬-9月初,向所有学生及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学院官网、新媒体平台、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宣传彩页等方式向新生宣传,并开通咨询热线。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管理。
2.成立机构。成立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并公示5个工作日,如当年度领导小组及委员会成员名单无变化则无需公示。
3.制定方案。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起草当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4.分配名额。由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开会确定各系名额分配。
5.班级评议。通过当前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自愿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以对全体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对每个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认真评议。
6.各系评审。各系评审工作组对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等额评选出本系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在各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7.委员会评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系上报资料、评议及公示流程后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8.学院审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接到教育厅的批复名单后,由学院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通过四川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足额按月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社保银行卡。学生处将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学期建立档案,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备查。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处每年将对受助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受助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回访。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经查实学生受助期间,如出现重大违规违纪或高消费行为,学院将对学生做降等或取消受助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资助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并公开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施行,原《四川体育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川体职院学﹝2020﹞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文件执行期间如国家政策文件有新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体育职业学院
2022年9月26日